宜城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3-10-18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宜城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各项职能,根据以宜城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  藏品征集范围

 

  第一条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

  第二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三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四条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第五条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六条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七条  具有科学价值的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标本

  第八条  具有科学价值的珍稀动、植物标本,具有代表性的矿物标本。

  第九条  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条  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二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问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的方式

  第十五条  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三章  藏品征集入标准

 

  第十七条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器物,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第十八条  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紧密结合本馆的性质和特点围绕陈列展览和研究等业务工作而展开,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适当降低标准。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九条  由博物馆分管领导、保管部和陈列部成立文物征集工作小组,由所聘专家组成文物鉴定、评估组,负责藏品征集度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征集、鉴定和接收工作

  第二十条  外征集必须有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和文物评估组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得到领导批准后方

  第二十一条  外出征品,必须填写《宜城市博物馆文物原始登记表》,并经文物鉴定评估组3位以上专家鉴定字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我馆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证明必须对上《宜城市博物馆文物入馆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作,方可办理报销续。

  第二十三条  博物应在每年底前对本年度的征集工作出认的评估和总结,并将有关材料含已征集品的清单、经费使用报告等报省文物局

  第二十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宜城市博物馆

 

 

                                     宜城市博物馆